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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陈宪华与重庆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宪华,重庆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933号原告:陈宪华,男,汉族。被告:重庆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元,总经理。原告陈宪华与被告重庆西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宪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陈宪华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宪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安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