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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执申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建兵、汪淑萍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建兵,汪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执申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声启,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江俊,该委政法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建兵。被执行人:汪淑萍。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高建兵、汪淑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3)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征决(2013)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972元,由被执行人高建兵、汪淑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在斌审判员  侯小强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