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琼,蔡博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3620号原告郑家琼,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金山村10组110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908037066。委托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博仁,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店子村5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705257034。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家琼与被告蔡博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家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家琼负担。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