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满某甲与满某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甲,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满某甲,男,2005年3月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葛某某,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满某乙,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甲与被告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变更案由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满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