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郑建波、连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郑建波,连艳华,郑慧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627-1。代表人:韩玉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萍、何雪波,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波,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连艳华,女,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告:郑慧敏,女,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郑建波、连艳华、郑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