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天邦晟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永兴粤华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邦晟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永兴粤华机电有限公司,马任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350号原告北京天邦晟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1号商业楼1B-01。法定代表人卞会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连计,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永兴粤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西长沟村。法定代表人迟玉环,经理。被告马任超,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邦晟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永兴粤华机电有限公司、马任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邦晟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邦晟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邦晟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永兴粤华机电有限公司、马任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天邦晟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