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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许小波与李文全、高淑梅、磐石市磐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波,李文全,高淑梅,磐石市磐石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许小波,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文全,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淑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磐石市磐石宾馆。申请执行人许小波与被执行人李文全、高淑梅、磐石市磐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小波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