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承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承垒,王雪飞,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田承垒。被执行人:王雪飞。被执行人: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田承垒与王雪飞、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雪飞、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承垒于2013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