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方爱莲、王洪弟与王洪弟、金华市婺州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爱莲,王洪弟,金华市婺州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陈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方爱莲。被告王洪弟。被告金华市婺州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陈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爱莲诉被告王洪弟、金华市婺州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陈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爱莲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爱莲撤回对被告王洪弟、金华市婺州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陈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方爱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