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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义传、王永珍与陶昌飞、合肥汉德贝尔属具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25-1号原告:陈义传,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王永珍,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韦建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昌飞,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汉德贝尔属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包训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有波,公司业务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传、王永珍与被告陶昌飞、合肥汉德贝尔属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医疗费4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义传、王永珍因交通事故致伤严重,已用去医疗费80278元,现原告仍需进行二次手术;且被告陶昌飞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对肇事的皖A×××××号车的保险赔偿金先予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用去医疗费80278元,且被告的皖A×××××号车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请求在保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其医疗费40000元的请求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向原告陈义传、王永珍先行支付皖A×××××号车的保险赔偿金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