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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民三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俊堂与被上诉人襄城县供电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俊堂,襄城县供电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三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俊堂,男。委托代理人梁奎,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城县供电局,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法定代表人刘纪存,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建民,襄城县供电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关俊堂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县供电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111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俊堂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崔建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1119号判决;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马 龙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