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周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王秀菊与李洁、李执亮、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菊,李洁,李执亮,刘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字第297-1号申请人:王秀菊。申请人:李洁。被执行人:李执亮。被执行人:刘爱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秀菊与被执行人李洁、李执亮、刘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86415元及迟延履行金等执行未果,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0)周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俊功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贵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