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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鞍民二终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丹与被上诉人刘宝御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丹,刘宝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民二终字第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丹。委托代理人:刘君,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枢,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御。委托代理人:刘永久。上诉人周丹为与被上诉人刘宝御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鞍千二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铁东鞍千二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 林审判员 秦长虹审判员 程义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