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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欣望与周树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望,周树利,胥建军,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垦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张欣望,男,汉族,农民。被告:周树利,男,汉族,农民。被告:胥建军,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涛,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欣望诉被告周树利、胥建军、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永岭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欣望、被告陈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树利、胥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欣望诉称:被告周树利于2013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2013年4月19日前还清,出具欠条1张,并由宋某甲、胥建军、宋某乙、陈涛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树利、胥建军未作答辩。被告陈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我是担保人,不是共同借款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借款人周树利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欣望借款,原告通过其妻子高某在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分理处622××××76帐户向被告周树利的帐户转帐300000元。被告周树利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条今有周树利身份证号:370521××××11现住垦利县府××,现借到张欣望(身份证号370521××××18)现金,大写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整。借款人:周树利借款人:宋某甲借款人胥建军借款人宋某乙陈涛我自愿周树利承担此款项郭某借款日期:2013.3.20还款日期:2013.4.19”。宋某甲、胥建军、宋某乙、陈涛、郭某均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周树利、宋某甲、胥建军、宋某乙、陈涛、郭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庭审前,原告申请撤回对宋某甲、宋某乙的起诉,仅要求被告胥建军、陈涛承担保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1张、身份证复印件4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银行转账证明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虽然借条载明宋某甲、胥建军、宋某乙、陈涛均为借款人,但从借条内容、银行转帐证明、周树利和郭某的结婚证来看,实际借款人应为被告周树利,其余签字人员均为担保人,原告张欣望、被告陈涛对此也予以认可。据此,被告周树利向原告张欣望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及被告胥建军、陈涛在借条上签名的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可。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宋某甲、胥建军、宋某乙、陈涛、郭某的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仅要求被告胥建军、陈涛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周树利、胥建军、陈涛向其偿还借款30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胥建军、陈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周树利、胥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树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欣望偿还借款300000元。二、被告胥建军、陈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周树利、胥建军、陈涛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张欣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