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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树法与王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法,王希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74号原告王树法。委托代理人陈挚,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君。原告王树法诉被告王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法诉称,2011年2月21日,被告以承运辽宁省金鼎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矿山设备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0元整。可借款后并未用于此项目,而是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了。约定还款期限为60日。经多次催要,被告承诺保证在2012年6月15日还清,如不能还清每月按2分的利息支付,可至今未予归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70000元整并偿还自2012年6月15日至今的利息57800元(合计227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合法的身份信息,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树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7元,全部退还给原告王树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