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苑某某,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荀某某,女,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住乐亭县(现下落不明)。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荀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苑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199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苑新成,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结婚草率,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0年11月16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离家出走,后经原告多方查找,仍杳无音信,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达2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荀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苑新成,现已成年。2010年11月16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经原告多方查找,仍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2013年8月5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荀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由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婚生男孩现已成年,但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导致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置原告及家庭不顾,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近3年时间,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荀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核实,本案不予涉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苑某某与被告荀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学福审判员 李爱民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存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