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长红诉刘秀英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639号本院2013年11月25日对原告徐长红与被告刘秀英、胡中义、郭爱萍、胡佳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第二、三行的“陶永格、杜培起、华安保险公司”更正为“刘秀英”。审 判 长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陈国娟人民陪审员 于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