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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民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长红诉刘秀英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初字第1639号本院2013年11月25日对原告徐长红与被告刘秀英、胡中义、郭爱萍、胡佳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第二、三行的“陶永格、杜培起、华安保险公司”更正为“刘秀英”。审 判 长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陈国娟人民陪审员  于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