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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杜燕申请执行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燕,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杜燕,女,生于1975年,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张超,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绵阳市梓潼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杜燕申请执行(2013)绵民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超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