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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甲,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甲,男。法定代理人谭某乙,女。委托代理人徐娟,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委托代理人易石云,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某甲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谭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均由上诉人谭某甲负担。上诉人谭某甲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媛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袁劲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