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张涛、周某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周某,陈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199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韩勇,浙江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赶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及被告人张涛委托的辩护人韩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伙同他人,到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金凌花园小区找被害人李某索要债务,在门口等候多时未能见到李某,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等人经商量后,由被告人张涛在新湾派出所旁望风,被告人陈某在楼梯口望风,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采用尖刀等工具强行撬开李某家的防盗门,侵入室内,后又损坏李某家的卧室门、厕所玻璃门,之后被告人陈某经与被告人张涛电话联系,按照被告人张涛的要求进入室内协助被告人周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从家里的厕所内强行带至被告人张涛停在楼下的车内,欲离开时被新湾派出所的民警查获。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折叠刀3把,砍刀3把,随案移送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传唤说明,本院(2009)杭萧刑初字第176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涛、周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张涛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奎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