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齐成杰诉被告刘万清、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大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成杰,刘万清,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大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齐成杰,男。被告刘万清,男。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大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锐,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成杰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庆善审 判 员 牛 娅人民陪审员 程广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