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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保字第3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安呷尔清、阿什伍各木等与孟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呷尔清,阿什伍各木,依合阿西,安华,孟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358-1号申请人安呷尔清。申请人阿什伍各木。申请人依合阿西。申请人安华。被申请人孟玮。申请人安呷尔清、阿什伍各木、依合阿西、安华与被申请人孟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自行和解,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孟玮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