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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苏倩与傅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倩,傅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501号原告:陈苏倩。委托代理人:骆勇斌。被告:傅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苏倩与被告傅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苏倩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苏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陈苏倩负担。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吴仲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