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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李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荣超中心支行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荣超中心支行,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60号原告李劲,男,汉族,1959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乙帆,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立,行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荣超中心支行。负责人尹攀,行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小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斌,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瑛(代)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