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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交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加美与乔世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美,乔世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交初字第544-1号原告:李加美。委托代理人:张加奎,五莲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乔世红。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代表人:李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美诉被告乔世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加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加美负担。审判长 孔 凡 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佃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慧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