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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互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董得录与张永鹏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得录,张永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互民初字第93号原告:董得录,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140号1号,粮农。委托代理人:杜广奎,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鹏,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东沟乡昝扎村张家口19号,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得录与被告张永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得录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得录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得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