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互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董得录与张永鹏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得录,张永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互民初字第93号原告:董得录,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140号1号,粮农。委托代理人:杜广奎,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鹏,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东沟乡昝扎村张家口19号,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得录与被告张永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得录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得录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得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