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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宗伟、徐静静与丁文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伟,徐静静,丁文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伟。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静。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冒凤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余。上诉人宗伟、徐静静因与被上诉人丁文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搬民初字第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宗伟、徐静静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宗伟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宗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上诉人宗伟、徐静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