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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冯治中、王宁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冯治中;王宁;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甘刑二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治中,男,1973年8月7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3月10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妙雷,甘肃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任率前,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宁,男,1964年11月4日生于。因本案于201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秉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治中、王宁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1)白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治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王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冯治中、王宁均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晓明、王昇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冯治中及其辩护人张妙雷、任率前、原审被告人王宁及其辩护人李秉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二上诉人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根虎审 判 员  党崇武代理审判员  李 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