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宋XX与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宋XX,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教师。被告孙XX,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工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宋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婚生一子孙X(1992年6月10日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架。被告孙XX于200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XX离家后于2002年购买的海伦市XX小区X单元X室X平方米住宅由原告个人出资购买,系原告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孙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般。婚生一子孙X(1992年6月10日出生)。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架。被告孙XX于200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宋XX要求与被告孙XX离婚,并要求海伦市XX小区X单元X室X平方米住宅归其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上述事实,有海伦市中心幼儿园证明、海伦市光华街道雷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结婚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诉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XX于2000年7月下落不明,至原告宋XX起诉时已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宋XX要求与被告孙XX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原告宋XX称海伦市XX小区X单元X室X平方米住宅系被告孙XX离家后其个人出资购买,属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因该住宅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其未提供证据证实系其独资购买,故对其要求该住宅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该住宅可由其管理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XX与被告孙XX离婚;二、海伦市XX小区X单元X室X平方米住宅由原告宋XX管理和使用,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三、驳回原告宋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树福代理审判员 李桂林人民陪审员 伊福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