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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4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康肇丰与何耀枝,徐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肇丰;何耀枝;徐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4916号原告康肇丰,男,汉族,1973年5月1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李丹霞,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耀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徐婉娇,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康肇丰诉被告何耀枝、徐婉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丹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何耀枝是朋友关系,何耀枝因急需资金周转,在2011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176000元,借款期为一个月,月息1.5%。借款到期后,被告何耀枝未能还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被告何耀枝向原告借款时,被告徐婉娇是被告何耀枝的配偶,依法应当对被告何耀枝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76000元及逾期利息(按月息十五厘,自201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何耀枝、徐婉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何耀枝是朋友关系,被告何耀枝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76000元,原告于2011年7月30日当天向被告何耀枝交付了借款本金176000元。被告何耀枝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止,月息按15厘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耀枝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于是原告在2013年5月28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判。原告还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主张被告何耀枝与被告徐婉娇于1991年5月2日登记结婚。另查明,被告徐婉娇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徐婉娇与何耀枝解除婚姻关系,该判决已于2012年6月13日生效。原告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婉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关于被告何耀枝向其借款176000元的主张,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于2011年8月30日届满,被告何耀枝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还清借款本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何耀枝偿还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以176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自201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案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何耀枝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徐婉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耀枝、徐婉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肇丰偿还借款本金176000元及利息(以176000元为本金,按每月15‰的标准,自201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12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立川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洁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