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定金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郑永国与顾忠华、邵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国,顾忠华,邵曾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金商初字第80号原告郑永国。被告顾忠华。被告邵曾波。原告郑永国诉被告顾忠华、邵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预立案,之后于2013年8月27日转正式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周志明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永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忠华、邵曾波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顾忠华向原告借款4625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月利率为7.5%。被告邵曾波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均无还款行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顾忠华归还借款本金4625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1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邵曾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忠华、邵曾波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顾忠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郑永国借款,双方为此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顾忠华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7.50%。被告邵曾波、舟山市震勇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协议签订后,原告按顾忠华指示,于2011年7月1日通过其妻江柔雯的账户将其中的30万元借款转账至被告邵曾波名下,于2011年7月2日通过其个人账户将剩余的162500元转账至被告邵曾波名下。至今,两被告并未还款。诉讼中,原告表示可以将借款实际交付之日一并视为2011年7月2日。本院认为:《借款协议》系原告与被告顾忠华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与被告顾忠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双方民间借贷关系自原告实际交付借款即2011年7月2日时生效,借款金额即原告实际交付金额462500元。原告与被告顾忠华约定了还款期限,现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被告顾忠华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虽将利息部分请求从7.5%/月变更为2%/月,符合法律规定,故借款利息按照2%/月予以计算。被告邵曾波为该借款提供保证的行为,系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保证有效。因原、被告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邵曾波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邵曾波承担保对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系基于原、被告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中“本人担保长期有效”的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故借款保证期间为被告顾忠华与原告约定的还款之日(即2011年8月1日)之日起满两年。现原告于保证期间内即2013年6月17日即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故被告邵曾波的保证并未超出保证期间,其应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诉请保证人舟山市震勇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永国借款本金462500元,并支付原告郑永国自2011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邵曾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邵曾波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清偿部分向被告顾忠华追偿。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顾忠华负担,被告邵曾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