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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姜某某,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县信民法律服务所,��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审 判 员  杨 林人民陪审员  魏德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