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姜某某,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韩东东,平原县信民法律服务所,��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长利审 判 员 杨 林人民陪审员 魏德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