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县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辽县刑初字第00245号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于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辽县检公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杰、韩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辽阳县首山镇龙翔小区门前,贩卖给李某某冰毒三次,每次0.3克,每次收取人民币300元。2012年夏天,被告人刘某在辽阳县首山镇格调网吧内卖给刘某某冰毒0.5克,收取人民币350元。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辽阳县首山镇好味美快餐店内卖给刘某某冰毒0.3克,收取人民币200元。2012年7月末,被告人刘某在刘某某家楼下,卖给刘某某人民币200元的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贩卖毒品罪我没有意见,我没有向刘某某出卖过毒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辽阳县首山镇龙翔小区门前,贩卖给李某某冰毒三次,每次0.3克,每次收取人民币300元。2012年夏天,被告人刘某在辽阳县首山镇格调网吧内卖给刘某某冰毒0.5克,收取人民币350元。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辽阳县首山镇好味美快餐店内卖给刘某某冰毒0.3克,收取人民币200元。2012年7月末,被告人刘某在刘某某家楼下,卖给刘文新人民币200元的冰毒。案后,被告人刘某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至6月期间,曾三次向被告人刘某购买冰毒,每次0.3克,每次收取人民币300元的事实。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在格调网吧、好味美快餐店、自己家楼下向被告人刘某购买过冰毒的事实。3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该案系他人举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4、书证辨认笔录,证明辨认人李某某、刘某某认识被告人刘某,并在其手中购买过毒品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能相互认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犯贩卖毒品罪我没有意见,我没有向刘某某出卖过毒品”。经查,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足以证明被告人刘某向刘某某出卖冰毒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刘某没有向刘某某出卖冰毒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佟 超人民陪审员 白 莹人民陪审员 芮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兴媛媛本案适用法律依据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