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财产执结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3)临刑执字第144号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2013)郴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追缴被执行人吴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现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13)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