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9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彭某甲、彭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彭某甲,彭某乙,任某某,西安某某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90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某甲。被执行人彭某乙。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233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6月17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某甲、西安某某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23831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甲、彭某乙、任某某、西安某某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9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