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58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俊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