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郭素霞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赵潇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郭素霞,赵潇潇,张世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麻世军,该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钟华,该部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霞,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赵潇潇,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世成,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营销服务部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