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张权荣与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荣,厉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542号原告:张权荣。被告:厉群。原告张权荣与被告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送达查无该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该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权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退还原告张权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