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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02202号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金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前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仲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280万元的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