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宋成军与潍坊日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军,潍坊日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商初字第257号原告宋成军。委托代理人朱伟红,山东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日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宋成军与被告潍坊日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托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潍城区和平路南首联运首座8层820号房,被告进行托管,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每年按照房屋购房款116125元的9%支付投资回报,每月投资回报898元,然而,自2012年1月1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投资回报款。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托管费15266元、违约金625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托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南首联运首座8层820号房屋委托给被告经营使用,期限72个月,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房屋投资回报(托管费)898元,此后略有增加;被告交纳物业费、水电费;原告一次性支付装修配套费12500元;被告拖欠托管费超过60日,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被告应按照配套费12500元的50%(即625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自2012年1月1日至今未支付托管费。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将房子收回。被告累计欠原告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日的托管费15266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托管合同》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房屋托管费(投资回报款)不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房屋托管费15266元、支付违约金625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日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宋成军的房屋托管费15266元、违约金6250元,合计215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玲审 判 员 石 皓审 判 员 王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