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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95号原告司某某,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某村某组。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某某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富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