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7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95号原告司某某,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某村某组。被告李某某,女,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王寮镇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司某某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富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