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李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李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90号原告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碚区园丁路28号。负责人王品忠。委托代理人刘兴英,女,业委会委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理,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李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巧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3)碚法民初字第07190号原告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碚区园丁路28号。负责人王品忠。委托代理人刘兴英(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5312250040),女,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业委会委员,住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村218号。被告李理,男,35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园丁路28号丽景花园5-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李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李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北碚区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韦建正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邹巧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