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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金伟民与郑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伟民,郑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岩商初字第154号原告:金伟民。被告:郑林锋。原告金伟民与被告郑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晓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林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伟民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之前亦有过借款往来。2013年8月7日,被告郑林锋以银行贷款到期,需资金短期周转还贷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2013年9月7日归还该笔借款。如逾期未归还,则每日按借款金额千分之分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当日,原告以银行取现的方式向被告郑林锋出借了该笔款项,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对上述借款关系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郑林锋一直未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原告向其多方催讨,但至今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郑林锋身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9月8日起按每日借款本金千分之三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中,经依法释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郑林锋身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款借据、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郑林锋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郑林锋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因被告缺席,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进行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理核对,尚未发现上述证据存有瑕疵和疑点,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8月7日,被告郑林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金伟民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7日,如逾期归还,每日收取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随即于当天通过银行取现的方式出借了该笔款项,被告郑林锋当场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对该借款关系予以确认。借据载明“今借到金伟民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借款日期2013年8月7日,约定归还日期2013年9月7日。逾期归还的,每日收取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借款人:郑林锋”。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归还本金,亦未支付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郑林锋向原告金伟民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款借据及原告银行取款凭证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对该借款事实亦未提出异议,故依法予以认定。借款时,双方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郑林锋至今未予偿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部分,双方在借款时虽已明确约定逾期还款时,按借款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每日收取违约金,但该约定已超出法律所限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经依法释明后,原告现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违约金,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林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伟民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9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郑林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郑林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3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