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岳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李XX,女,汉族,农民。被告廖XX,男,汉族,农民。原告李XX与被告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廖X甲(已独立生活)。婚后无共同财,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1993年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廖XX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9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廖X甲(已独立生活)。婚后无共同财,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1993年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来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廖XX60日内来本院应诉,被告逾期未到庭应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廖X乙、廖X甲(原、被告之子)的证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告之父廖X丙的笔录和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1993年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现被告下落不明已2年以上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廖XX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谢吉伟人民陪审员 刘芙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盛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