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9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黎与刘香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993-1号申请执行人宋黎,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教师。被执行人刘香妮,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宋黎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香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香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宋黎与被执行人李剑、刘香妮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剑、刘香妮自愿用其共有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房屋一套作价35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宋黎借款35万元,该房所欠银行按揭款由申请人宋黎按期向银行偿还。双方自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案件受理费3280元、执行费5170元申请人宋黎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