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龙与谈景豫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谈景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陈龙。被执行人谈景豫。陈龙诉谈景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谈景豫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龙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谈景豫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谈景豫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