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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商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金凤仙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仙,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2446号原告金凤仙。委托代理人吴建荣。被告郑伟。原告金凤仙诉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根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凤仙及委托代理人吴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3月15日被告郑伟到原告金凤仙借款1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金凤仙10000元,以月息每万元200元计息,时间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凤仙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