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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新宇、张雪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新宇,张雪莲,连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何新宇,女,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冠县。被执行人张雪莲,女,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连维胜,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本院于2012年5月13日作出的(2011)聊东商初字第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雪莲在聊城市柳园北路68号五星百货新东方公寓1号楼1单元601室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雪莲在聊城市柳园北路68号五星百货新东方公寓1号楼1单元601室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