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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庞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河城内富达购物中心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庞德龙,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段甲岭镇小赵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三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了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庞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庞德龙银行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