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商终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30
案件名称
江苏银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永强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银盛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永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银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常红南路。法定代表人濮阳智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业路38号。法定代表人唐克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夏永强。上诉人江苏银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永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商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胡 伟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自